Table of Contents
徐代書重點筆記
案例一:少數人《有》錢
※被動防禦→主動出擊
壹:本案故事:
(一)前言:
1.人數:
土地共有人10人。
2.持分:
我方有7人總共14/30的土地持分。
敵方有3人有16/30的土地持分。
3.財力:
共有人有足夠現金購買土地。
4.攻守:
我方被動防禦,最後出擊。
(二)問題:
敵方贈與土地將人數衝高,敵方因為土地及人數過半,因此使用多數決設定地上權給自己人,敵方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地上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我方少數共有人應該怎麼處理?
(三)我方心態
1.我方懷疑有回扣:
敵方想要將我們這塊土地賣給建商,但我怎麼知道他沒有拿回扣。搞不好檯面上賣個9000萬。實際上他回扣拿個2000萬現金,也就是這個土地他其實是可以賣1.1億,有這個可能性。
2.我方願意一起商談:
我們也願意跟敵方一起跟建商談,可是敵方根本不願意讓我們加入商談。
(四)敵方心思:
想要利用土地法34-1多數決的規定,將土地直接出售給建商。
(五)人數未過半:
1.土地法34-1規定:
土地過半+人數過半就可以用「多數決」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
2.敵方問題:
敵方現在土地過半了,但是人數還沒過半。
(六)敵方新的戰略 :
所以他們想到一個讓我們多數人的優先購買權,無用武之地的方式。他們可以繞了一個圈子,達到這個結果。至於怎麼做,就是下列四個步驟。
第一步驟:敵方贈與土地將人數過半
為了要先符合土地法34-1規定:
人數過半+土地過半 = 有多數決,現在的情況是,敵方土地過半,但是人數沒有,所以開始將土地贈與給親人,給人數衝高。如果用買賣的話,我方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可以用同一條件購買,所以他們都用贈與土地的方式來增加人數。
第二步驟:敵方使用土地法34-1多數決設定地上權。
這時敵方土地過半+人數過半了,於是開始使用土地法34-1多數決的規定來設定地上權給自己人,少數人無法主張他們也要當地上權人。接著地上權人開始在土地上蓋建築物。
第三步驟,敵方使用土地法34-1多數決出售給外面第三人。
優先購買權也是有分強弱的,地上權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效力>我們少數共有人之間的優先購買權。這時候地上權人使用優先購買權來購買,所以地上權人就買到了。
第四步驟:寫存證信函給我們這些少數人,說不領錢就給錢提存在法院。
寫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我們去蓋章辦理土地的移轉,不蓋章他們一樣會強制給土地出售,到時候給分到的錢直接提存到法院裡面讓我們去領。
(七)我方兩個方案→但有缺點:
1.方案一:
(1)【我方】土地設定高額設定抵押權。
(2)【敵方】會打→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2.方案二:
(1)如果給自己的房子做個假扣押、假處分→做假的有相關的刑責的風險。
(八)我方新戰略→無缺點:
1.三個重點問題:
(1)敵方主張要土地賣給建商的金額,是否低於市價?
(2)我們這邊手上可動用現金有多少?
(3)所以現在問題是,我們的優先購買權弱於對方的優先購買權,這個問題囉?
2.答:
(1)低於市價
(2)現金足夠購買
(3)沒有錯
3.我方進攻
(1)本案例有特殊函釋可主張:
我們優先購買權弱於對方,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是強於對方的,我們個案的情況下符合這個要件。我可以使用相關的函釋跟地政機關主張,所以敵方優先購買權效力大於我方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就不存在了。
(2)我方有權主張購買敵方土地。
所以我們就變成了優先購買權人,可以用低於市價的情況下購買敵方土地。
(九)敵方防守:
我方優先購買權透過函釋的主張優先於地上權人後,敵方會馬上發現不對勁,這樣子下去就糟了。接下來敵方會馬上主張說已經跟建商解約了,沒有這次的買賣,那當然就沒有你們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十)我方最後進攻:
透過函釋的主張,可以做到敵方跟建商所談低於市價的價錢,強制賣給我們少數人。
(十一)為什麼徐代書說的這些法律效果,我在土地法34-1跟土地法34-1執行要點都找不到?
1.規定在
(1)土地法34-1執行要點。
(2)內政部的函釋。
(3)法院的判決、判例。
(十二)民眾自行辦理的缺點:
1.地政機關不做法律攻防分析:
地政機關也不會告訴我們這些攻防的細節、邏輯。
2.地政機關只告訴民眾需要提供的文件:
他們只會跟我們說按照土地法34-1執行要點,要提供什麼資料給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就可以辦理了。
3.按照正常程序走,法律攻防就會出問題:
地政機關要我們做的流程跟實際攻防的流程是不一樣的,所以有很多魔鬼藏在細節裡。真的照地政所教的正常流程走就完蛋了,要對法律跟登記都熟識才能知道細節在哪邊,才能幫客戶爭取最大的權益。

案例二:少數人《沒》錢
※主動出擊
貳:本案故事:
(一)前言:
1.人數:
土地共有人5人,
2.持分:
我方有1人總共1/5的土地+建物持分。
敵方有4人有4/5的土地+建物持分。
3.財力:
我方無現金
4.攻守:
我方主動出擊
(二)問題:
1.前言:
A君有信義區的房子,有1/5的建物及土地,以下簡稱B屋,A君缺錢想要拿1/5的建物及土地去換些錢回來。
2.A君無法讓1/5房子換成錢:
(1) A君拿B屋跟銀行借錢:
銀行不借,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2)A君拿B屋給仲介公司賣:
仲介公司覺得有瑕疵不賣,而且就算賣也沒人敢買,因為房子有A君的家人住,買了也無法收租,還要打官司。
(三)我方心態:
不能借錢也不能賣錢,那就進去住總可以吧,
(四)敵方應對:
房間都住滿了,不然你就睡客廳吧,隨時歡迎回來,還給了我鑰匙。
(五)A君結論:
我明明就有房子的持分,但是什麼用都沒有。
(六)方法
我們事務所常常處理這類型持分房屋跟土地的案件,本所有3種以上的方案,可以立即將持分土地或房屋轉化為現金,如有持分土地及房屋的問題,可以立即打電話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