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課程-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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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代書重點筆記
前言:
1.客戶與爸爸一年只有見幾次面,並不熟。
2.客戶的爸爸有開公司,有天自己走了。
壹、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前
※→確認事項為何?
1.你所知道的爸爸有海外資產或者海外投資嗎。
2.你自己本身有沒有什麼財務的危機,比方說房子可能半年內可能會被查封?
3.平常跟爸爸常往來嗎?有非常了解爸爸的財務狀況嗎?有確定爸爸沒有隱藏性的債務嗎?
舉例:
比方說跟民間很有可能有借錢、簽本票。我們查不出來的。
我們只能查到檯面上有的全部財產,如果不是跟爸爸居住在一起,或者根本不清楚爸爸的財產狀況,一定要好好調查完爸爸的財產。
就算檯面上的財產,爸爸負債很少,資產很多,還是建議最少辦理限定繼承,以免有大額隱藏債務突然出現的風險。

貳、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前
※→前置作業為何?
(一)調查一下爸爸在台灣全部的財產,
舉例:
1.比方銀行存款。
2.是否有銀行保險箱裡面可能有放貴重物品。
3.是否有買基金、保單、上市及未上市股票。
4.是否持有房子跟土地。
(二)調查一下爸爸在台灣全部檯面上的負債:
1.信貸。
2.卡債。
3.有房屋貸款負債是多少都會調查出來。
(三)最後知道檯面上的所有財產跟負債:
調查完檯面上的資產後你就會知道爸爸在台灣的財務狀況,假設檯面上的,財產2000萬,負債200萬。
(四)不清楚爸爸財務狀況:
1.辦理限定繼承:
不清楚爸爸的財務狀況,很少跟爸爸有聯繫,會建議就算爸爸財產2000 萬,負債只有200萬還是辦理限定繼承,給自己買一個保險以免萬一。
2.理由:
(1)不清楚爸爸的實際的財務狀況,爸爸就有可能會有隱形的債務,比方說外面有簽本票,這種事都查不出來的,這種情況我們建議辦理限定繼承。
(2)爸爸開公司,爸爸卻突然自己走了,很合理的懷疑有資金鏈斷裂的問題,之後全部的債務才會都找上門。
(五)負債大於資產:
1.辦理拋棄繼承:
檯面上財產1000萬,負債1200萬這種很明顯負債的,我們辦理拋棄繼承。

參、台灣採全面限定繼承主義
※→是否就不需要辦理限定繼承?
(一)全面限定繼承,但後續流程需要辦理:
這是天大的誤會,如果沒辦理限定繼承,假設第一個債務人來要錢,我們就將爸爸的錢還給他了,之後第二個人來要錢時就尷尬了,因為原本應該是用爸爸剩下來的錢比例去還給大家的。
(二)舉例:
1.有辦限定繼承的分法:
法院會公示催告三個月以上期間,要債權人來申報,我們也會呈報爸爸的全部資產給法院,這時候有A跟B出來說爸爸有欠他們錢,那是這樣子分配的。
首先爸爸檯面上的資產已經相減了,剩下1000萬元,所以爸爸遺產有1000萬,A債權人說爸爸欠他800萬B債權人說爸爸欠他700萬。
2.按照比例分配:
A的部分:
800萬債權 x (1000爸爸的財產/800+700總共欠的債權)=800×1000/1500,=800×2/3=533萬。
B的部分:
700×2/3=467
所以爸爸有遺產1000萬 ,還給A的錢533萬,還給B的錢467萬。
爸爸的錢已經分給A跟B了,這時候C才又跳出來說,你爸爸也有欠我700萬,這時候C就拿不到錢了。
2.沒辦限定繼承的分法:
爸爸遺產有1000萬
(1)第一次分配:
現在A先跟我們要了800萬,我們就還給他800萬,那現在我們就只剩下200萬了。
(2)第二次分配:
過了一個月B又來跟我們要700萬。
(3)差額自行吸收:
原本有辦理限定繼承,按照比例B可以要到467萬,可是現在爸爸只有剩下200萬。
467-200=267萬
(4)其他債主陸續上門:
那接下來我們就需要幫爸爸還267萬了,更何況如果還有C、D、E出現那就真的會暈倒了。
3.結論:
(1)流程走完效果才完整:
雖然是全面限定繼承主義,沒有辦等於有限定繼承,但是這只適用於「只有一個債權人的情況之下」,要是有多個債權人,你沒有特別去辦理限定繼承的完整程序,最後就完蛋了。
(2)繼承人才有保障:
法院才會定3個月以上的催告期間,催告債權人出現,要是債權人到時候沒有出現,錢已經分光了,也不能拿繼承人的財產開刀。
繼承人也要記得不可以在催告期間還沒有辦理完成的時候就分錢給債權人,不然分不夠就要從自己口袋裡拿出錢來了。

肆、已有限定繼承為何要有拋棄繼承?
(一)判斷:
確定負債比較多就不要徒增困擾,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二)理由:
債權人來主張我們欠債,我們會每天收到法院的文件,這些「債權人」會對我們「繼承人」提起《清償債務的訴訟》。
1.【限定繼承】:如果我們有辦理「限定繼承」,我們到時候只需要提出《已經辦理限定繼承的這些資料》我們就沒事了,但如果很多債權人都跟我們主張我們欠債,我們就要時常提出證明,時常回電話解釋,會非常的麻煩。
2.【拋棄繼承】:債務要是確定筆財產多,當然不要讓自己每天這麼煩,直接拋棄繼承就好了。

伍、繼承人是否有財務危機
※→拋棄與限定繼承之選擇差異為何?
(一)判斷:
這是因為繼承人的經濟狀況也會影響要辦理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二)舉例:
1.前言:
爸爸資產1000萬,沒有任何負債,爸爸死亡。哥哥有高額的負債3000萬,哥哥跟家人就講好,哥哥先不拿這筆遺產,辦理【A or B】。這遺產就交由弟弟跟媽媽來繼承,之後媽媽跟弟弟給哥哥現金,不然哥哥一繼承遺產,馬上財產就被銀行查封了。
哥哥不要爸爸的遺產有兩個方式可以辦理
A【限定繼承】:有資產才繼承,沒資產就不要繼承。
B【分割繼承】:寫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時候時,不要繼承。
C【拋棄繼承】:資產+負債我都不要繼承
要辦理A、B、C的哪一種呢?
(1)【限定繼承】:那就代表你要繼承,如果有爸爸負債大於資產就不要繼承;但問題是爸爸雖然沒負債,但是自己有負債,所以自己的債主找上自己,財產就被查封了。
(2)【分割繼承】寫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時候,我就不要任何分配;之後資產管理公司就會跟哥哥打撤銷分割協議訴訟,回復到還沒撤銷以前的狀態,再代位哥哥,讓哥哥可以繼承1/3遺產,然後再查封了哥哥的應有部分1/3。
(3)【拋棄繼承】辦理拋棄繼承,哥哥的債權人沒法幫哥哥撤銷拋棄繼承,因此只要哥哥沒有資產,債權人拿哥哥沒轍。
(三)結論:
繼承人如果本來可以繼承財產,但是他有高額債務,會建議直接用拋棄繼承。

陸、父親是否有海外資產
※→與繼承人之關係是什麼?
(一)主要是在考量需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1.情況一:國外爸爸有遺產,但不知道多少,可以辦理限定繼承。
2.情況二:國外爸爸有遺產,但不知道多少,再加上自己本身有高額債務,通常債權人比較難查到國外財產有多少,所以這個時候也會建議辦理限定繼承,國內遺產大不了分光,但是國外財產拿到手。
3.情況三:國外爸爸沒意外是沒有遺產,因為爸爸平常也不出國,目前確定台灣負債大於資產,會建議辦理拋棄繼承。